首页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 三、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 三、 三、 鉴定标准。 (一) 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 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 (三) 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 (四) 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 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