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边防海警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公安边防海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法办案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