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信访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