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过错的执法行为和案件,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认定执法过错责任,并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