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