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所外执行申请后,应当对所外执行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审核,报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