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案件和收容教养案件登记制度、办案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并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和收容教养案件的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保障办案质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