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公安法制部门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工作,应当遵守国内法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充分反映我国开展警务合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