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3年) 十三、

十三、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首接单位经审查认为本单位无管辖权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首接单位对涉及多个公安机关管辖且对自己管辖有异议或者具有依法可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处理情形的,应当与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首接单位可以依法自行承办,或者报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协商过程中不得停止案件办理。

除依法经指定管辖或者协商管辖外,不得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移送案件。

案件变更管辖的,首接单位应当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通知报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