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 十四、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 十四、 十四、 关于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