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办理治安案件以及违反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适用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留置盘问等措施;

依法审查、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提前解除收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