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