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