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