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保护现场。需要持续保护现场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 设置警戒。依照本细则第4—04条规定设置警戒。 (2) 保护证据。 ① 除抢救人员、排除险情、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② 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 ③ 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④ 对涉及反动内容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加以遮挡,并及时依照本细则第10—06条规定提取、固定后清理现场,防止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3) 持续时间。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需要继续勘验、检查或者需要保留现场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4) 报告情况。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