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口头制止。 (1) 使用条件。 ① 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或者以轻微动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警民警可以口头制止。非暴力方式,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或者逃避等方式拒绝服从民警命令,或者口头谩骂、侮辱民警以及… ② 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 (2) 内容。 ① 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② 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③ 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民警命令的后果; ④ 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⑤ 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 (3) 用语要求。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4) 调整措施。 ① 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的,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 ② 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本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