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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民警接到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记录,将有关情况录入接处警系统,立即向负责人报告情况,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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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民警接到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记录,将有关情况录入接处警系统,立即向负责人报告情况,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 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照本细则第十章规定办理,属于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依照本细则第14—01条或者第47—01条规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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