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办理各类案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枉法追究无辜;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3)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取得证人证言; (4)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5)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8) 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或者有关情况; (9) 接受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 (10)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条件的代理人、辩护律师; (11)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12) 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推诿拖拉,刁难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14)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