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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7. 对交通工具采取措施和管理。

(1)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并在清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以及车辆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 (2) 对车辆内的物品,办案部门应当仔细清点。对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通知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领取。 (3) 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车辆应当进行专门编号登记,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调用。 (4) 对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采取措施和进行管理,参照前三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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