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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保管场所和措施。

(1)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磁、防腐蚀等安全要求。 (2)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储物容器、一次性储物袋、计量工具等物品。 (3)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4) 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符合… (5) 依法对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必要时可以实行双人保管。
(4)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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