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管理制度。 (1) 相互制约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2) 统一集中管理。 ①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 ② 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 ③ 未经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涉案财物的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保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④ 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⑤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账户,作为本机关涉案款项、现金管理的唯一合规账户。办案部门扣押涉案款项、现金后,应当立即将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应当对… (3) 信息化管理。 ①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对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并将案由、来源、财物基本情况、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4) 分案、分类管理。不同案件、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分案、分类保管。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