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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监督与责任。

(1) 公安机关应当对下列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① 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② 对执法过程是否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③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2)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管理情况,以及对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检查、考核情况,应当记入单位或者民警执法档案。 (3) 对违反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① 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② 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③ 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第八章 财物管理

(1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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