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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办案系统管理。

(1) 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办案系统的业务管理、运行维护,以及数据库系统维护和备份等管理工作。 (2) 基于公安信息网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系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分级分类授予权限。因工作需要临时超越授权使用办案系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3) 与其他政法机关开展跨部门网上案件信息流转的,应当符合公安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将办案系统使用权限授予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人员。 (4) 办案系统应当自动留存访问和使用等操作日志。查阅或者使用操作日志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5) 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或者删除办案系统中已经审核或者审批通过的案件信息。确需更改或者删除的,应当经办案单位所属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更改或… (6) 对办案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的技术支持单位和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核,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并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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