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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建议。

(1)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制作《信访工作建议书》,提出改进建议。 (2)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信访工作机构反馈改进情况。 (3) 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4)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7)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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