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终结范围。 (1) 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访事项,经工作,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反复到公安机关信访、缠访缠诉的,纳入终结范围: ① 信访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结论或者决定,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丧失向公安机关请求法定救济权,且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的; 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公安机关按信访程序逐级处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的; ③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信访处理或者复查答复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逐级提出信访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 ④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就涉及公安机关诉讼监督案件作出不予支持决定不服的。 (2) 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不宜进行终结: ① 信访人诉求尚有法定救济渠道的,应当引导其行使法定权利; ② 信访人越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并在法定期限内的,应当告知、劝导其逐级提出; ③ 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或者复查意见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的,应当告知、劝导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④ 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的,应当继续做好案件侦破和有关帮扶救助工作。 65—08.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