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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追究执法责任。

(1) 公安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中发现原办案件存在执法错误和瑕疵的,应当对原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进行责任倒查。 (2) 对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根据主客观原因、情节后果,准确认定责任,区别处理。 ① 对出现执法瑕疵、情节轻微的,可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② 对出现执法错误或者有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规、规章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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