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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审查方式。

(1) 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2) 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由负责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3) 信访人在请求复查或者复核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复查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督促原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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