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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复核。

(1) 信访人对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答复向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2) 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3)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制作《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送作出复查意见的公安机关。 (4)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4)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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