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告知。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制作《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或者《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或者《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联系方式、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③ 目录 6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