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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登记。

(1)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制作《接收信访事项登记表》,依法予以受理。 (2)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65—0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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