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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复议决定。

(1) 对已经受理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① 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依法予以维持; ② 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③ 原赔偿决定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依法予以变更; ④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2)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交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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