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侵犯财产权刑事赔偿范围。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 ① 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② 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④ 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⑤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⑥ 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⑦ 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