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判决执行。 (1)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2) 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中止执行。人民法院未予裁定中止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63—0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