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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法庭辩论。

(1)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辩论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证据等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① 原告发表意见后,宣读答辩(代理)词。 ② 围绕争议焦点互相辩论。 ③ 涉及行政赔偿、补偿或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经法庭同意,可以提出调解要求。 (2) 法庭辩论终结,有未尽事宜需要向法庭说明的,出庭应诉人员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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