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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法庭调查。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客观、全面阐述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协助法庭调查。

(1) 宣读答辩状。 (2) 如实、简明回答法庭询问,并适时宣读、出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3) 对原告证人所作的陈述或者所提交的书面证言,需要当庭发问的,经法庭允许可以发问。需要当庭对质的,可以申请法庭准许当庭对质。发现有伪证时,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 (4) 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有异议或者需要当庭发问的,经法庭允许可以发表异议或者发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5)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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