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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应诉机关:

(1) 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应诉; (2) 行政复议以已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没有法定职责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应诉; (3) 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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