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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1.

11. 文书制作与送达。

(1)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2)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② 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③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④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⑤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⑥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⑦ 行政复议结论; ⑧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 ⑨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3)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4)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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