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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的期限为六十日。 (3)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被申请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 (4) 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报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5) 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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