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适用依据错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 适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废止的; ② 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的; ③ 适用的依据不当的; ④ 其他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 (3) 违反法定程序。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 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③ 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④ 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⑤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的情形。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① 有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超越执法权限或者其他超越职权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② 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故意作出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同类性质、情节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差别的,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6) 被申请人未依法提交答复意见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