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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和解。

(1) 适用情形。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 程序要求。 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② 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③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及时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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