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对不属于审查范围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1) 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下列处理: ① 对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转送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 ② 对同级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转送至该行政机关。 (2) 对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