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对属于审查范围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1) 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① 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决定予以维持; ②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决定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③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属于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决定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2) 对本级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商联合制定机关办理。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