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申请期限的具体计算。 (1)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 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公安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 作为被申请人的公安机关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7)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 (8)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① 申请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 ② 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其权利承受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④ 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