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