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委托参加行政复议。

(1)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3)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4)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3) 目录 (1)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