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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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