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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1)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五人的,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62—0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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