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特殊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