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同一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机关在十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在十日内指定受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