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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级别管辖。

(1) 公安部受理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受理对所属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3) 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受理对所属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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