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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限期出境。

(1)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可以限期出境: ① 违反治安管理的; ②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 ③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 (2) 对外国人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0—06.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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